•一、决定•决定: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文种之一(分别列第二)。•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一)决定的类别•1、事项性决定: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通知也可对事项和行动做出安排。但与决定相比,通知的事项和行动是一般性的,是某项工作的布置;而决定的事项和行动具有重大意义和较长期的影响,是一种具有长期影响力的决策性安排。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2、奖惩性决定:对人员或单位进行表彰或处理。•决定的表彰比嘉奖令规格低;但奖、惩决定的规格等级比通报表彰和批评要高。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和驻南斯拉夫新闻工作者给予表彰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3、裁决性决定: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4、法规性决定:对社会行为和工作提出具有法律和法规意义的要求。•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是行为规范和工作要求的依据。相当于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二)决定的写作•决定的标题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名称构成,也可由事由与文种名称构成,如前面所示的两个决定。•正文首部写明决定的原因、目的、依据、意义等;主体部分简洁地写明决定的具体内容,根据内容的多少繁简,可以采用段落式或条款段落式(段落加番号)结构方式,注意其顺序条理和内容的具体明确性;结尾一般是提出要求、希望、号召及有关说明。决定实例一(注意5个要素和三个部分):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至六月二日,在林业部直属的大兴安岭森工企业,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这场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建国以来最严重的一次。•这起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和领导上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这次火灾充分暴露了这个地区护林防火制度和措施很不落实,防火力量严重不足,消防设备、工具和手段准备很差,以致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彻底扑灭,小火酿成大火,造成了建国以来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事故。这次大火不仅烧掉了许多森林资源,而且烧毁了城镇、民房、贮木场、仓库和火车站,造成职工、居民死亡一百九十三人,伤二百二十六人,使许多人丧失了家园。这次火灾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目前还难以完全计算清楚。要将这样大面积火烧后的、森林恢复起来,没有相当长的时间是难以办到的。这场大火给这一地区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也是严重的。•森林防火工作是林业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林业部领导对这项工作没有给予应有重视,也没有吸取近年来频频发生森林火灾的教训,对国家的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不负责任。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和重大的失职行为。林业部主要负依据概况和原因前言•责同志对此负有不可推诿的重大责任。但是,从这场大火燃烧起,一直到彻底扑灭的二十五天内,林业部主要负责同志没有作任何自我批评和检讨,只是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评后,才作了表态性的检查。•目的为了严肃认真地处理这次火灾事故,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一、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二、责成林业部和大兴安岭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对这次特大森林火灾进行认真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对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三、国务院对在这次特大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并将采取措施组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四、国务院高度赞扬在这次灭火抢险斗争中作出了重要贡献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和职工群众以及有关部门,并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对军队和地方的先进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