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宁地租合字( )第 号年 月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省政府第 125 号令)宁津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宁政发 2001 年78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其位置及地界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四条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土地为 用地
第五条 本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方租给乙方计 宗地,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年租金额 元人民币
各分宗地块的年租金额、面积、用途、租金标准等见本合同附(一),本附件已经双方确认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和政府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各)地块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交付租金期限及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按下列期限 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1)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2)按月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即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 元,至当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年租金
假如乙方未按以上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租金额 ‰缴纳滞纳金,逾期十五天未全部付清的,甲方可申请乙方所在开户银行直接划转,或由公正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至无偿收回租赁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并有权要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