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 3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 LG 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情】 1996 年 3 月 1 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 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 USD575/MT,CFR 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 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 标准;数量,2 000 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 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 年 4 月 1 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 4 月 1 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 1996 年 3 月 1 日,物资公司还给 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 2 000 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 3 月 1 日 F'AX 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 000MT+/-5%;产地,韩国;价格, USD575 / MTCFRZHANING ,CHINA (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 年 4 月 1 日以后~1996 年 4 月 15 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 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 ASTMD-2827-88 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 FAX 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 1996年 4 月 8 日……” 1996 年 3 月 5 日,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