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讨论题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方根据 CIF 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 CIF 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例如:“保险是为了卖方的利益”,“船到时凭装运单据付现”
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
讨论题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 FOB 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 9 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 9 月 30 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 10 月 5 日才到
正巧 10 月 3 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 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讨论题买卖双方按 CIF 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此案应如何处理
讨论题进出口商签订了木材进出口合同,CIF 安特卫普,货物按期装船后,船货均告失踪
出口商遂向进口商提交单据,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发现所提交的单据中 9 项内容不符,拒绝付款
出口商以货物按期合格装运,风险已经转移为理由上诉法院,要求进口商付款,法院如何处理
讨论题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 大阪,合同中出口商允诺 10月底保证到货
由于加工延误,该外贸公司无法赶上 10 月底到大阪的船舶,后尽力提高加工速度,全部货物运到大阪已经在 11 月 8 日,货到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