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EXW某公司按 EXW 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 EXW 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 EXW 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假如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 3 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 2350 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 FCA 金兰每公吨 870 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 20 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 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 25%的定金。当年 5 月 7 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 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 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 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 7 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 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 FCA 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在FCA 术语下,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