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EXW某公司按 EXW 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 EXW 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 EXW 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假如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 3 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 2350 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 FCA 金兰每公吨 870 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
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 20 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 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
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 25%的定金
当年 5 月 7 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
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 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
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 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 35%的货款
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 7 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
试问:(1)根据《2000 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
(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
(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