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 7 章 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分析1.有一批货物共 50 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 2 箱欠交;② 5 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 30%;③ 10 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试分析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2、2024 年 6 月 12 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 6 月 21 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并签字。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不迟于 6 月 30 日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问: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3、某年,我国甲公司与新加坡 A 公司以 FOB 签订一笔出口 2000 公吨散装货物合同。8 月 10 日,甲公司收到经 A 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先装运 1000 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 A 公司的名称。8 月 21 日,甲公司将 1000 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 A 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甲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甲公司。这意味着甲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根据提单托运人 A 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甲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 A 公司,而非甲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 A 公司背书,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甲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甲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问:甲公司的教训如何?为什么?1、答:①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 50 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 2 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其须承担责任。②由风险造成。③由卖方负责。 2、答:上述提单将会被接受。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 6 月 21 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 6 月 30 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尽管船方签发的是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已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