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包括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及场地情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包括仓库)及土地使用权座落在包头市东河区河东乡留宝窑子村(以下简称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
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49052
12 平方米
1.2 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证明
1.3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用房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及场地严格根据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建筑砖加工的产品生产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
租赁日期自 2014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15 日止
3.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
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4.1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 240000 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五年合计人民币 1200000 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4.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
以现金或者转帐方式支付当年的租金
剩余合同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