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土地调换合同集团诉讼案VIP免费

土地调换合同集团诉讼案_第1页
1/3
土地调换合同集团诉讼案_第2页
2/3
土地调换合同集团诉讼案_第3页
3/3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调换合同集团诉讼案】 案情简介: 温州市永兴街道 XX 村地处低洼,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到 2024 年 14 号台风止,XX 村因台风灾害累计倒塌房屋 600 多间,死亡 25 人。为此,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 XX 村村民整体搬迁,并把该搬迁工程列入了 2024 年重点建设项目、“百村整治、十村示范”工作计划。为顺利搬迁,2024 年 YY 村与XX 村签订了《土地调换协议书》, 2024 年 7 月 28 日 YY 村村民胡 A 等 82 人状告 YY 村村委会与 XX 村村委会,认为他们所签订的《土地调换协议书》未经过全体村民的表决且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确认《土地调换协议书》无效。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林合敬律师受被告 XX 村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成功代理了本案的第一审和第二审诉讼。 XX 村整体搬迁是一个关系大量村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工程,受到了两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该案件的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2024 年 11 月 18 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王学寿等 77 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以下是该案的二审代理词。 浙 江 金 克 明 律 师 事 务 所Jin Ke Ming Lawyer Office温州市新城进展大厦 16 楼 A 座电话:0577-89886985 13750904110 传真:0577-89886200E-mail:LAWYERLIN@mail.wz.zj.cn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7 人诉 XX 村村委会土地土地调换合同上诉案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 XX 村村委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王 A 等 77 人土地调换合同纠纷案的第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作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不是《土地调换协议书》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的所有人,无权要求确认《土地调换协议书》无效。 2024 年 5 月 28 日签订的《土地调换协议书》是 XX 村村委会和 YY 村村委会经双方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一审原告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同样道理,合同以外的人不能就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起诉和被诉。退一步讲,即使《土地调换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和议定程序,原告也只能要求认...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土地调换合同集团诉讼案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