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质事业进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地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地质勘查主管机构;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监测等基础、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事业单位;专门服务于地质工作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加决策的职能。第五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法律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第六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地质事业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单位的财务工作。地质事业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商财务部门后办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地质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地质事业进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事业单位实行按年度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地质事业进展计划、地质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地质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国家给予管理职能和主要从事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的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对主要从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监测等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技术开发服务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