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阔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 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 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 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 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 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 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