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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2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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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病种目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 当有效保额低于《病种目录表》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时,本公司按有效保额给付疾病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有效保额部分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四、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多次投保本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签发时间的先后顺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中列明的疾病或手术后 180日内再罹患相同疾病、手术,本合同按一次保险事故处理。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手术或身故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3.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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