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型)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详细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