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办公室公务接待酒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酒水管理,保证酒水合规利用,控制业务招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水是指经公司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对外接待活动的白酒、红酒。 第三条 公司酒水管理由综合办负责,并严格执行酒水的订购、发放、领用等审批程序。财务部负责复核、报销、对账管理。 第四条 公司酒水的采购,由综合办根据业务需要制定购置计划,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执行。 第五条 公司酒水采购应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白酒每500ml/红酒每750ml 单价不超过400 元,每次采购的白酒、红酒原则上不超过五种,坚决避免“化整为零”采购和酒水大量积压的情况。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 千元至5 万元(含)之间的,应至少选取两家供应商进行比价。 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 万元至30 万元(含)之间的,应至少选取三家供应商进行比价。 第六条 酒水购置后,综合办专管人员在酒水入库时应认真检查质量并清点数 量,填 制《 酒水采购入库单 》 (附 件 1),及时进行财务报销,并做好日常防火、防潮、防蛀、防盗工作,确保物品安全。 第七条 各部门应在公司已有酒水范围内,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规格确定酒水档次,严格控制酒水的领用。接待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及人员,不得领用酒水。 第八条 领取酒水时,应认真完整填写《酒水领用登记台账》(附件 2)和《酒水报销登记单》(附件 3),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综合办同时开具《酒水领用单(一式三联)》(附件 4),由各部门业务经办人妥善保存红联。 第九条 酒水费用由领用部门承担。领用部门应按照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将《酒水领用单》红联作为业务招待、会议费用凭证进行报销。 第十条 确因工作急需未能及时在公司领用的,可在用餐地点就近按照白酒每500ml/红酒每750ml 不超过400 元标准购买,并按公司报销制度在招待费或会议费中列支报销。 第十一条 各部门领取后因故未使 用的酒水应及时退 回综合办,由综合办重 新 进行登记入 库 。 第十二 条 公司每季 度定期 对酒水领用情 况 进行清 理、盘 点,各领用部门应积 极 配 合。年 底 时进行一次全面 盘 点,并将盘 点情 况 报告 给 主 管领导 及相 关 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坚 持 定期 对酒水的采 购、领用进行监 督检 查 。对检 查 过程 中发 现 的违 规采 购、因私 领用等 行为,情 节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