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2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