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 0 1 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书 年 月 日 2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转 让 方 : 受 让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住 址 : 住 址 : 电 话 号 码 : 电 话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 第一章 总 则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管理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地产管理法 》 等有关行政法 规规定 ,双 方 本 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 合 同
第 一条 甲 方 以 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自愿将土地使用权 有偿转 让 给乙方 ,但地下 资源、埋藏物 和 市政公共 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 转 让 范围
第 二条 以 出让 方 式取得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次转 让 的应符合 出让 合 同 约定 的规定 条件
第 三条 乙方 根 据 本 合 同 受 让 的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可以 再转 让 、出租、抵押
乙方 在受 让 土地使用权 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 ,同 时必须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 履行甲 方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 同 规 3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其 合法权 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 四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 权 利 、义务随之转移
第 五 条 乙方在受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 的 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