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 0 1 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书 年 月 日 2 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转 让 方 : 受 让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住 址 : 住 址 : 电 话 号 码 : 电 话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 第一章 总 则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管理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地产管理法 》 等有关行政法 规规定 ,双 方 本 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 合 同 。 第 一条 甲 方 以 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自愿将土地使用权 有偿转 让 给乙方 ,但地下 资源、埋藏物 和 市政公共 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 转 让 范围。 第 二条 以 出让 方 式取得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次转 让 的应符合 出让 合 同 约定 的规定 条件。 第 三条 乙方 根 据 本 合 同 受 让 的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可以 再转 让 、出租、抵押。 乙方 在受 让 土地使用权 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法 规及有关规定 ,同 时必须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 履行甲 方 土地使用权 出让 合 同 规 3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其 合法权 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 四 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 权 利 、义务随之转移。 第 五 条 乙方在受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 的 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 第二章 转让地块的四至、面积和年限 第 六 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 地块位于 。土地用途为 。转让土地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四至以土地使用权 证书的 宗地图或经认可的 勘测定 界图为准。 第 七条 本合同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 转让年限为原出让合同规定的 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使用年限后的 剩余年限。 第 八条 转让年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第 九条 同时转让地上的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