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 亚 基 金 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泛亚基金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基金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泛亚基金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的投资管理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宗旨及业务范围,符合效益优先兼顾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项下资金的投资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中缅项目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本制度不包括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基金理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 (二)交易的金额/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基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基金进行风险投资、主业投资以外投资的,每种投资运用资金数额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的。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外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理事会下设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基金理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景民天泰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定金额在基金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 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处置事项; (二)决定金额在基金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 以内的股权投资、处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