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优缺点分析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界限划分 1、 增值税征税范围 ① 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演进 我国从1 9 7 9 年起引进增值税并在部分城市实施,其间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
一是1 9 8 3 年增值税改革,为过渡阶段
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农用机具等,1 9 8 4 年扩大到1 2 种产品,1 9 8 6 年、1 9 8 7 年、1 9 8 8 年、1 9 8 9 年又相继“扩围”
二是1 9 9 4 年增值税改革,为规范阶段
征税范围扩大到一切生产、销售货物和从事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于当时,我国建筑业商品化程度较低,交通运输业凭证不健全,加之税收征收水平较落后,现代化征管手段匮乏,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无法全面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未涉及各交易领域
三是2 0 0 9 年增值税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但征税范围未扩大
②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a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I、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II、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b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I、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II、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i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ii 销售代销货物; iii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