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