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 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 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 督管理和实施。 (四)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样式按照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 日期。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 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 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5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 填写成、婴、幼、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 、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后注明皮 试结果。 7 、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和其他医疗费混开,应 另开一张处方。 8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 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得超过 5 种药品。对输液组,其每一种药品均视为一种独立的药品。 1 0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 君、臣、佐、使 的顺序 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 之前写明。 1 1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 殊情况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