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 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 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 督管理和实施
(四)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样式按照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 日期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 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 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 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5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 填写成、婴、幼、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 、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后注明皮 试结果
7 、药品不得与检查费、一次性物品、治疗费和其他医疗费混开,应 另开一张处方
8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 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