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国家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时间: 2011-05-18 1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1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8号公布 根据 2011年 4月 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