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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省 物 价 局 文 件 山东 省 财 政 厅 鲁价费发[2000]172号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统一执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函》(鲁交公[2000]6号)收悉。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保证路产、路权在受到侵犯和损坏后得到补偿,根据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高速公路的路产赔偿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均可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暂行规定》(鲁交计[1996]41号)和《关于济青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4]313号)的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路政 收费 通知 抄送: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公路局 山东省物价局 2000年6月21日印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鲁交计[1996]41号 关于发布《济青高速公路 路产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市地交通局(委)、财政局(财税局)、物价局: 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保护路产、路权,在其受到侵犯和破坏后得以补偿,根据交通部(1990)第 24号令《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3)第 46号令《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暂行规定》,今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计财 赔偿 价格 通知 抄 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计委、省经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制发机关:山东省交通厅 1 9 9 6 年 6 月 2 6 日 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暂行规定 为维护济青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确保车辆行驶高速、舒适、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济青高速公路振兴山东经济的作用,根据交通部(1900)第24号令《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3)第46号令《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济青高速公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占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济青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设施(下称“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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