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 21 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进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