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土地使用权委托交易协议书编号: 年第 号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位于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事务。甲方要求交易地块的最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万元)[包括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地块内建(构)筑物、附属物、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地块内所有拆迁住户、出租户、合伙经营人的拆迁安置等补偿费用]。自 交 易 地 块 成 交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按 “ 鄂 价 房 服 [2024]105 号文件”规定,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不成功,乙方不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出具有关委托交易地块的合法证件和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好在委托交易期间按规定应由甲方办理的事务。(二)甲方保证交易地块在委托交易期间及交易地块交付之前,交易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权利纠纷和权利瑕疵。同时保证交易地块在交易期间,交易地块所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无租赁、抵押、担保、冻结、查封等限制条件及司法保全措施。如因甲方自身及第三人的原因,在交易期间交易地块被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实行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从而发生限制土地转让的情形时,则甲方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时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凡因上述情形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三)自交易地块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土地竞得人按相关文件中约定的补偿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按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手续,解除该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应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按约定的交付条件将交易土地移交给土地竞得人。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有偿为甲方办理交易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审批及交易许可等手续。---------------------------------------------------------精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