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协议编号:K-01签约时间:2011-11-11签约地点:受托方(甲方):淮安民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方(乙方):山东日照泽昌木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乙方自找,对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二、委托内容: 委托出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详见出口合同号码:K-01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1、 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乙方对出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出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出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出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出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2、 代理费用及商检费用:乙方支付出口合同价款的 1%给甲方,作为出口代理费用。具体费用为:49.455M3XUSD350X1%,USD173.09 折合人民币 USD173.09X6.32 为 1093.94 元。由甲方代理乙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商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为:49.455M3XUSD350X6.4X0.0027+20 元录入费 计:319.10 元。乙方开据增值税发票金额为:49.455XUSD350X6.32-1093.94-319.10 为 107981.42 元 , 退 税 金 额 为 107981.42/1.17X9% 为8306.26 元,支付出退税金额,要产生 7%城建税,5%教育附加税,实际支付退税 7309.51 元。一共支付贵司:107981.42+7309.51 为 115290.93 元。3, 支付出口有关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换单、集装箱运输、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承担,并支付给连云港振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具体费用为:码头操作费900RMB 集装箱拖箱费:1700元港杂费175RMB场站费400RMB 商检费 按商检局实收算商检费代理100RMB 报关费100RMB代理费100RMB 单证费300RMB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600RMB成本回收附加费600RMB合计:RMB 3275 元海运费:目前估计-500 美元,折合人民币-3150 元,海运费和港杂费抵消后,约支付 1825 元。4. 因交货期推迟而造成的损失及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受托方的主要义务:1、 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付款义务。2、 根据签订的出口合同的结算方式,在国外客户汇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办理货款结算手续。3、 退税:税务局退税下来后,2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