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分析 张译文 一、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作为一种资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由后者受托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
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向均定位在风险度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证券和期货市场,而另一方面,作为参加委托理财行为的交易主体则在信息、技能、知识等专业方面明显欠缺,这样,导致的后果必定是风险高于收益
从法律原理上讲,委托方当事人是委托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直接承担人,因此,委托方当事人为了削弱、转移或意图分担合同履行潜在的风险,必定要求与受托方当事人订立具有激励和制约作用的保底条款,即一方面约定盈利分成比例,另一方面又约定委托财产的保本或增值额度
可见,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是一种通过契约形式对委托行为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从法律意义上看,它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入之间形成的意思自治行为,但是在经济意义上,它却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的
因此,这种保底条款注定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践行
二、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争议 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1,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有效说
该观点认为,《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 52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据此,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其无效
显然,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并未与现行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产生抵触,因此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所遵循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在民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通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