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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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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田民一初字第 00293 号原告:孟凡喜,男,1957 年 3 月 24 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计金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凡喜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淮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17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喜、被告建行淮南分行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庞红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行淮南分行负责人计金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喜诉称:原告从 1989 年 8 月 8 日《淮南日报》公告得知被告开展一种特种储蓄业务,即《老年乐》定期储蓄,公告承诺:“存钱 18 年,长了 30 倍。24 年后,千元变 11 万。”于是原告到被告营业网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可信的基本原则,办理了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老年乐》定期储蓄存单,约定期限 1989 年至 2024 年计 24 年。存单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款金额 1000 元,并在存单上加盖“老年乐储蓄”专用章。原告购买时,被告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存单若提前支取,被告将按支取时银行存款的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存款 24 年后一定按《淮南日报》公告的那样支付 11 万元。2024 年 9 月份原告拿存单兑现时,被告告知《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只能兑现人民币 4 千多元,拒绝按存单约定兑付。原告认为:一、建行在政府主流报纸的公告应该合法有效;二、储户根据党报上的公告要求到银行存款,银行向储户出具存单,约定到期支付一定款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储蓄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淮南日报》上公告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合法有效、依法确认原告 1989 年认购被告的《老年乐》储蓄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承诺的《老年乐》给予全额兑现,立即支付《老年乐》定期储蓄合同所约定的本息共计 11 万元及其到期后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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