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田民一初字第 00293 号原告:孟凡喜,男,1957 年 3 月 24 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计金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凡喜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淮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3 月 17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喜、被告建行淮南分行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庞红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行淮南分行负责人计金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喜诉称:原告从 1989 年 8 月 8 日《淮南日报》公告得知被告开展一种特种储蓄业务,即《老年乐》定期储蓄,公告承诺:“存钱 18 年,长了 30 倍。24 年后,千元变 11 万。”于是原告到被告营业网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可信的基本原则,办理了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老年乐》定期储蓄存单,约定期限 1989 年至 2024 年计 24 年。存单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存款金额 1000 元,并在存单上加盖“老年乐储蓄”专用章。原告购买时,被告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存单若提前支取,被告将按支取时银行存款的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存款 24 年后一定按《淮南日报》公告的那样支付 11 万元。2024 年 9 月份原告拿存单兑现时,被告告知《老年乐》定期储蓄存款只能兑现人民币 4 千多元,拒绝按存单约定兑付。原告认为:一、建行在政府主流报纸的公告应该合法有效;二、储户根据党报上的公告要求到银行存款,银行向储户出具存单,约定到期支付一定款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老年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储蓄财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淮南日报》上公告的《老年乐》定期储蓄合法有效、依法确认原告 1989 年认购被告的《老年乐》储蓄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承诺的《老年乐》给予全额兑现,立即支付《老年乐》定期储蓄合同所约定的本息共计 11 万元及其到期后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