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 xxxx 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鼓舞学习、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养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改革进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改革形势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范畴为: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
为鼓舞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涌现,将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资格、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职工
二、报 考 第四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加脱产学习提高学历的职工,除要求具备基本条件外,在本校工作时间应为三年以上
第五条 凡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进修、考试等并取得各种证书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第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前、新调入的职工(含复转军人)当年内不能报考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
2、学校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进展方向
第八条 对职工参加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对不经考核入学、管理松驰、费用较高的各类教学班,一般不批准入学
职工个人坚持入学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养,学校对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或方向,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学校鼓舞职工参加,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
三、学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