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 446 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驻矿安监员或者直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第二条 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以 200-2000 元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第三条 举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现场有煤与瓦斯突出隐患,不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的。(7)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实行有效措施的。(8)自燃发火严重,未实行有效措施的。(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0)矿井未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矿井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培训,没有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没有按规定进行证件复审的(11)单位无开工通知单而擅自开工施工的。(12) 单位施工无措施的(13)生产现场不按规程规定施工的(14)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规程措施的传达、学习、考试的单位以及不按规定进行规程学习而擅自进入生产现场的个人。(15)生产现场条件变化,不按规定制订补充措施的。(16)违章指挥的单位负责人。(17)故意隐瞒事故的(人身和非人身)(18)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19)井下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的。(20)井下扒、蹬、跳车的。(21)违反规定乘坐皮带溜子的。(22)上下山绞车运输行车行人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2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25)采掘施工顶水作业的。(26)井下放糊炮和明电放炮的。(27)井下违反规定干打眼的。(28)井下煤尘堆积及无防尘水、无防尘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的。(29)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以上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的。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