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 44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义桥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地面交通事故按交通部门事故鉴定书执行,并将追究分管车辆部门责任。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检员、跟班副区(队)长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立即向调度室和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及时实施抢救。(二)调度室机台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作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室、人员,同时,由矿领导根据事故情节、性质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五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实行的措施和需要实行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以当面、电话、书面方式进行汇报。第六条 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 20 分钟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信息中心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第一时间)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指挥中心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发生死亡事故、重伤 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人员立即向值班领导、矿主要负责人汇报;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事故抢救(抢险):(一)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原则上不超过 30 分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由总经理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现场管理人员(矿(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队)带班人员、跟班区(队)长、安检员、班组长)负责组织抢救。(二)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