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下列称甲方): 质权人(下列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编号:借 号 《借款合同》(下列简称《借款合同》)商定的借款本息和其它费用的推行,甲方以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足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根据《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向乙方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涉及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等。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 有限公司 万元(占持股比例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2)以上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系指质押物股权本身价值及其股权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等偿还的担保。第三条 质押登记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 3 日内到有关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办妥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登记证书的正本原件交乙方保管。2、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的评定费用、公证费用、登记费、手续费等费用由甲方承当。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确保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向乙方出具与此有关的经正当程序通过的股东会决策。甲方确保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确保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立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2、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对上述股权的评定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正当性负责。3、上述股权的全部权证明文献应于本合同生效当天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私自处置质押股权。在本合同使用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和其它费用等。 4、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合同》的本息及有关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无需通过司法程序。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合同时,应不免去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当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6、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所涉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当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经甲方承认的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