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山场合同甲方:党家镇寨而头村委会乙方:刘洪伟、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意将北峪正北山头租赁给乙方开山采石之用,甲乙双方本着带动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目的地,达成合同以下,供双方共同恪守:一、座落及山头四至甲方将座落在北峪正北山头一座,西至贾贻坤沟底红十字为界,东至正北峪沟沟底红十字为界,上至山顶为界,下至山坡角根为界,作为乙方开山采石。二、租赁期限: 从六月一日至二零柒四年六月一日止,为期柒十年。三、交款方式:乙方租赁柒十年,共交租赁费 13 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甲乙双方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将租赁费付清。四、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引进山场,乙方允许投资者接电使用,费用和乙方协商解决。2、乙方使用料场十一亩,由甲方提供应乙方。五 、本合同不因甲办法人变更而变更,应由正当性,持续性。六、甲乙双方未尽事宜,能够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六月一日租赁山场合同补充合同甲方:党家镇寨而头村委会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意将北峪正北山头租赁给乙方开山采石之用,甲乙双方本着带动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的目的地,达成合同如前,供双方共同恪守。经共同协商,双方达成下列合同: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国家政策干预,使乙方在合同期限之内不能正常经营的状况发生时,造成乙方严重经济损失,甲方将予以合同承包期至柒拾年作为对乙方的赔偿,此合同不因村委会的变更换届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