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 生 育 审 批 表制表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编号:丈夫姓名民 族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年 月 日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妻子姓名民 族身份证号出生时间年 月 日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现 有 儿 女基本状况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年 月 日身体状况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年 月 日身体状况规定再生育理由:申请人(签名):(男) (女) 年 月 日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经手人:年 月 日(公章)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 经手人:年 月 日(公章)现有儿女身体状况鉴定成果(现有儿女系病残儿时填写) 鉴定单位: 年 月 日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经手人:年 月 日(公章)男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意见 经手人:年 月 日(公章)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审批小组审批意见年 月 日(发证机关公章)生育证发放登记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备考注:1、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规定,规定再生育儿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向女方(或婚入地男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并填写本《再生育审批表》。2、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本《再生育审批表》到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订立意见后,携带本表及有关材料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婚入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下列简称受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户籍地不一致的,另一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对所管理对象单位或村居委会订立的婚育状况予以确认,再提交受理单位审核;一方是外省的,须由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在男方或女方乡镇计生办意见栏订立意见、盖章即可)。3、受理单位接到申请材料之日 15 日内调查核算申请人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订立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4 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 10 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5、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告知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 后来无举报或异议的,签发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回并送给申请人。6、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儿女,须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再生育,须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统计工作机构备案。7、审批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前两位为审批发放年度,后四位按审批次序从 0001 开始编号,如 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