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激励高新技术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下列称《公司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列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术公司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公司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涉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公司。 第三条 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应遵照突出公司主体、激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方法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可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列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公司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构成全国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列称“领导小组”),其重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有关政策贯彻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治。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人员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重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治解决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公司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名单,核发高新技术公司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 、税务部门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管理机构(下列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有关人员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重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