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乙方租用北京大兴区 路东 50 米一块地,作为储煤场地,为了保护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内容:一、 乙方租用期间、金额:1、乙方租用期限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11 日。2、乙方租用甲方场地为: 亩,( 亩)。在租用期间内每亩每年的租金为: ( 元)累计人民大写: 元整(¥: 元)二、 租金付款方式:乙方以合同订立之日初次支付甲方壹年的租金,其它每年年初交租金,如超期不交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要清理场地恢复原状。三、 本合同期限为叁年,期满叁年后,双方根据本地地价重新订立租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四、 合同订立后,甲方不能干涉、制止或人为破坏乙方的经营,如果甲方违约致使乙方不能经营,要赔偿乙方投资的机器设备等一切损失,若国家要在该地搞建设或开发,土地赔偿属甲方全部,本合同终止。五、 合同期内不得转租。六、 乙方在租用期间,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但不允许建筑固定性建筑,在承包期内国家征收土地,乙方的建筑物等设施赔偿属于乙方全部,本合同同时终止。七、 乙方在租用土地期间,不能损坏原有的水利设施,否则负全部责任,乙方期满后尽快清理场地不影响甲方使用。八、 该地租用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租方: 签字:承租方: 签字: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