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民事起诉状原告:宁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村 2 队。法定代表人李洁,公司总经理。电话:0951-40 被告:平利,男,汉族,1 年 9 月 18 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01 队 27 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排除妨碍;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和理由:3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土地租赁合同书》,商定被告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 61 队24 亩土地租赁原告作为料场使用,租赁期 4 月至 4 月,年租赁费 26000 元。在原告租赁期内,原告所从事的正当经营活动被告不得干涉,土地所在村上及村民不得干涉原告的经营,同时被告要负责协调感觉为一索菲亚及村民的关系,如有干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承当。合同订立后,原告投入 30 万余元对租赁场地进行改建,并支付被告租金。但在原告准备运煤寄存租赁场地时,被告土地所在村民采用堵路等方式阻拦原告运煤车辆进入,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原告经营损失达 20 万余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正当有效,现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租赁场地,被告应严格推行合同义务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此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