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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复函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贵院于 10 月 8 日下发给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朔检预建字[]5 号)已收悉,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召开局班子会议做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状况,做了以下工作方法:一、认真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等 23 条规定一是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对《刑法修正案(八)》等 23 条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对比《刑法》第 141 条内容,重点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加重处分的情节、删除罚金刑中有关数额的具体规定等三处内容。二是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解说,向药品零售公司等涉药单位宣传《刑法修正案(八)》等 23 条内容,引导其遵法经营。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等 23 条的规定,为严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从 10 月 12 日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种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三、严格审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类行政处分案件自 5 月 1 日起,我局共查处 4 起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无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在此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这类案件,将严格审核,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绝不以罚代刑。近几年来我县药品市场秩序较好,持续数年全县无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我们也苏醒的认识到,现在,我县药品市场仍存在某些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局也查处了一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分,但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案件仍时有发生。此后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建议,严肃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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