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天柱县 XX 汽车租赁行。经营场合:贵州省天柱县凤城乡开发区安居路 XX 号。负责人:XXX,天柱县华鑫汽车租赁行投资人。电话:1518692XXXX。被告:XXX,男,侗族,XXXX 年 1 月 30 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现住贵州省天柱县凤城乡塔边路 6 栋 2 号,身份证号:XXXXXXX,电话:1398529XXXX。案由: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7 月 22 日签定达成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19560 元、车辆租租赁费和停运费损失 9360 元、合同违约金 5000 元,累计 33920 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及理由:原告天柱县 XX 汽车租赁行系 5 月 27 日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专业从事汽车租赁服务。7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达成《汽车租赁合同》(租赁管理平台合同编号:T0721 )商定:原告将一辆小型准新轿车租借给被告使用,车牌号为贵 H9AXXX,车型为长安福特CAF7XXXX(车架号 LVSHFFAL3GS7XXXX,发动机号 GA51XXX,购于 9 月 6 日,购车价97800 元),每日租金 260 元,乙方租车按 6 小时至 24 小时为一天,租金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租赁期间,如果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应当承当赔偿车损和停运损失,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刻告知甲方到场解决,造成甲方的车辆停运费,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其它费用由乙方全部承当,(折旧费计算方式:准新车按购车价的 20%计算;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车辆按维修费的 80%计算;两年以上未满三年的车辆按维修费的 60%计算;三年以上的车辆按照维修费的 50%计算),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推行该合同,违约方将承当 5000 元违约金。被告在租赁和驾驶该车期间,于 7 月 23 日上午在天柱县邦洞镇工业园区路口与 XXX 驾驶的湘 E19SXX 发生碰撞(后经 XXX 交警大队认定为 XXX 的全责),造成原告的车辆机盖、前杠、左前叶子、左前大灯、前轮罩、翼子板外板等损坏,经被告与对方初步协商后,被告于 7月 25 日将车开到原告租赁行,要原告将车开到经济开发区华通凯福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福特 4S 店),由 XXX 告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前来进行定损维修。后于 8 月 15 日维修竣工,原告随即告知被告抓紧时间去凯里福特 4S 店结账取车,被告以要 XXX 付款为由,迟迟不去凯里 4S 店付款取车,始终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