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福德,男,汉族,1939 年 4 月 28 日生, 现住范县龙王庄乡徐庄村 209 号。原告:马凤兰,女,汉族,1945 年 5 月 13 日,住范县龙王庄乡徐庄村 209 号。 被告:徐福次,男,汉族,系原告第三子 ,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承当赡养义务。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夫妻共生育有三子二女,儿女均以成人立户。两原告今年均已七十多岁高龄,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养大成家,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女的能善待老人,有一种安宁的家,过上安静的日子,安度终身!其它儿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唯独被告虽经众多亲属做思想工作,仍回绝推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儿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儿女不推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规定儿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推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规定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推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总而言之,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原告为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范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德福 马凤兰 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