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解决的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为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湖北省受解决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方法》(组通〔〕19 号)、《有关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运用组织方法的意见》(鄂纪办发〔〕3 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印发〈有关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方法〉的告知》(#办发〔〕34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解决,要全方面贯彻中央全方面从严治党规定和区委全方面从严管理干部的规定,以激励全区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科学运用“第一种形态”,聚焦“虚推慢粗软”作风顽疾,加大组织解决力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新常态”,激励全区干部讲政治、比奉献、抓贯彻。第三条 本方法合用于区委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干部。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组织解决涉及诫勉、调节职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罢职 、降职等方式。第五条 组织解决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全方面从严;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做到精确恰当;坚持惩教结合,强化警示作用。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诫勉、调节职务、调离岗位:1.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照抄照转文献、会议贯彻会议,推动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布署的中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2.争先意识不强,分管工作或者承当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持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后三位的;3.对由几个地方或者单位办理的事项,牵头地方或单位不主动牵头,协办地方或单位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敢啃硬骨头,规避复杂矛盾,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问题解决失职失责,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认真推行维护稳定职责,或者在职责范畴内监管不力、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信访问题重生,本辖区本单位持续发生涉稳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干部管理“宽松软”、“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种样或领导班子不团结、长久闹无原则纠纷,年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持续两年在全区排名后三位的;7.个人工作热情减退、精神懈怠,或者由于身体健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