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一、为完善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确保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预案。二、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指挥临床应急用血工作。三、我院用于临床输血的血液的来源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按天津市卫生局规定的途径,由天津市血液中心提供合格的血液。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确保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天津市卫生局核准,我院能够和医疗机构之间能够调剂血液。四、紧急状况下若需要大量血液,或者患者需要稀有血型且血液量比较大时,按以下操作:1、首先由输血科当班人员立刻电话联系天津市血液中心血库,阐明状况,争获得到支持。同时报告我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2、将天津市血液中心的回复状况尽快电话告知临床经治医生,在对方同意供血的前提下同时告知血液能够拿到医院的大致时间,立刻电话告知血库主任前往取血。3、由于血型特殊或者用血量较大,天津市血液中心无法及时供应时,尽快电话告知临床经治医生。同时电话报告主管院长或医务到处长,然后遵照批示执行。4、如果天津市血液中心在供应部分或全部血液的同时,规定我院动员献血。在立刻前往取血的同时,由输血科安排该患者的家眷或者单位组织献血。5、将动员亲友献血的状况电话反馈给天津市血液中心。6、临时采血后,须按天津市血液中心有关规定进行输血。五、输血科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2、我区血库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它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它医疗方法不能替代输血治疗;3、必须为供血者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4、恪守采供血有关操作规程和技术原则,如《血站技术操作规程()》及《献血者健康检查规定(GB18467-)》等。输血科临床采血后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 10 日内将状况报告宝坻区卫生局。六、在整个应急用血的过程中,须注意保持输血科值班者、输血科主任、天津市血液中心、用血临床科室、医务处、主管院长几者之间的通讯联系,确保信息及时 、精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