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甲方(出租人):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 地 址: 乙方(承租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 □其它: 甲、乙双方通过和谐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中央花园商铺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一、合同标的、经营范畴和营业管理:(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 ,建筑面积为 ㎡。(2)乙方在该商铺经营下列业务:商业经营店铺。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做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的用途。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当,若因此造成提前结束经营的,乙方所缴纳的确保金、租金概不退还,并保存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二、租金、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确保金(1)租赁期限为: 年 9 月 1 日至 年 9 月 1 日止,总计 3 年。(2)商铺租金为不含发票价格,若乙方需要发票由开具发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年 9 月 1 日至 年 9 月 1 日每月租金为 40 元/㎡(大写人民币 肆拾 元每平方米)。 年 9 月 1 日至 年 9 月 1 日每月租金为 50 元/㎡(大写人民币 伍拾 元每平方米)。 年 9 月 1 日至 年 9 月 1 日每月租金为 60 元/㎡(大写人民币 陆拾 元每平方米)。(3)租金按六个月支付,该商铺先付租金后方可使用,乙方应于订立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应付租金给甲方。后来乙方应在当次交付租金的六个月期限内的最后一种月的 25 日前付清下次应交纳的全额租金。逾期缴纳,须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及费用的日 3%作为滞纳金。逾期一种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当;(4)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准时、如数交纳物业公司应收的各项有关费用,涉及但不仅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垃圾清运解决费等乙方产生的费用并按实照缴。(乙方进场时必须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合同,费用原则和交纳方法以物管合同商定为准);(5)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3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叁 万元整作为租赁确保金,在整个租赁期间确保金均由甲方保存。乙方不能将确保金理解为支付甲方租金的理由。本合同届满后,在双方不再续订合同的状况下,在乙方偿还该商铺并结清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甲方在十日内,将确保金退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6)提前退租的,确保金不予退还。(7)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