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责任合同书甲方:新疆地矿局第八地质大队乙方: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明确责权利关系,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机台单机核算定额上缴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钻机 台及配套设备、工具等(型号数量见附表),交由乙方经营,乙方同意经营。 第二条:经营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累计 年。第三条:上缴金额按年度单台钻机计算,总金额累计 万元(明细见附表)。在承揽施工甲方钻探任务时,承包费可在单机单孔结算时按比例缴纳。 当出现下列状况时,上缴金额按下列办法计算1、由于国家政策调节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推行的,经营合同即行终止,同时不再计算承包费,双方互不承当责任;2、当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经营合同不能继续推行时,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上缴金额。3、当严重违反大队安全生产、设备维护及临时用工等管理规定,拒不整治的,强行解除合同,经营期不到六个月的其上缴金额按六个月计算,超出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第四条:为保障合同正常推行,切实增强乙方安全生产、设备维修责任,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万元经营风险抵押金(该抵押金不计利息)。乙方在经营期满推行完合同规定义务,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和设备损坏事故,乙方将所经营的设备交还给甲方后,甲方将抵押金如数退还乙方。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不予退还该抵押金:1、无正当理由,回绝推行合同义务的;2、违反大队安全生产和设备维修管理等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的;3、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所承包设备转租转借第三方的;第五条:在经营期间,乙方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涉及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物资采购、收入分派以及各类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承当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第六条:在经营期内,乙方人员凡属本队职工的其各项福利待遇不变。第七条:乙方应按甲方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管理;乙方对其雇佣人员必须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额不能低于 30 万元。第八条:乙方应按按甲方的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每年施工结束后,按大队规定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全方面检修,经营期满后,应将设备完好无损交回。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钻探任务优先提供应乙方;2、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设备维修等进行督促检查和奖罚;3、按合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