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阐明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现对《离职管理方法》修订以下:1、第二条“离职指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内部退养等而离开公司”,修改为“离职指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而离开公司”。2、第五条离职程序……(三)“离职工工为核心岗位的,按照《离任审计方法》进行审计”,修改为“离职工工为重要岗位的,按照《离任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十一)“……人力资源部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修改为“人力资源部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转至临时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修订后的《离职管理方法》自 1 月 1 日起施行。离职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便于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离职指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等而离开公司。第三条 员工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推行提前告知的程序(法律、法规规定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除外),如违反告知程序,应依法承当对应的责任。第四条 员工离职审批和手续的办理应符正当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推行规定程序。对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公司经济或其它方面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章离职程序第五条 离职程序(一) 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行为解决方法,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审核;(二) 人力资源部计算离职工工应发工资、违约金、经济赔偿等,计划财务部进行金额确实认;(三) 离职工工为重要岗位的,按照《离任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四) 所在部门总经理确认工作移交无问题;(五) 计划财务部确认公司垫付的款项、借款、违约金等与否结清;(六) 办公室确认办公物品与否返还;(七) 信息技术部注销顾客;(八) 其它部室确认;(九) 总裁同意;(十) 人力资源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十一)离职人员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事关系档案、社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组织关系、集体户口等转出,因离职人员个人因素不能及时办理转移的,离职人员应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人力资源部将该人员的社会保险转至临时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第三章工资、违约金、经济赔偿等计算第六条 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动合同书》,按照《薪酬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