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 村 号,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被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北区 号,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由原告 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每月 1000 元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 18 周岁止。3、判决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即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镇余源村四组的三层楼房(暂估价 40万元),该楼房归被告全部,被告折价人民币 20 万元赔偿给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晋江鞋厂工作认识后很快,于 1 月 22 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 。双方婚后于 3 月 24 日生育婚生女,婚姻存续期间在 共同建置一栋约 350 平三层楼房,价值估价约40 万元,没有共同债务。原告本觉得能够与被告建立美妙家庭,但没想到婚后被告性格急躁,对原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同时家庭责任观念肤浅,不顾婚生儿女及家庭,加之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原告为了家庭和睦多次试图与被告进行沟通,但仍无法改善。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的感情,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于 1 月 1 日起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因被告的赌博和家庭暴力行为现已经完全破裂,绝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故意义。 基于婚生女 于 3 月 24 日出生后,跟随原告和原告父母生活,因此为了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此致晋江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