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人:陈国欣,男,1966 年 9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 1106 号院 1 号楼 15 号。申请事项依法对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现有住房出售价计算表、合同书》中的签名“陈国欣”与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诉陈国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代理律师阅卷过程中发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 8 月 25日订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现有住房出售价计算表、合同书》,被告称没有在该证据中签过字。该证据中第 3 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现有住房出售价计算表》购房人“陈国欣”,第 8 页《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现有住房出售合同书》乙方(签字)“陈国欣”,两处签字并非被告亲手所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对该合同中“陈国欣”签名形成时间、形成方式(是手写还是扫描影印等其它方式)进行鉴定。此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