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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四种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问: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应当差额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有四种情况: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是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缴纳增值税应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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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凭据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