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科研及社会服务考核奖励办法- 2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研究、 教学研究 (以下简称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是高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为了调动学院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推动我院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学院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重点支持团队研究项目和重大成果项目,强化院(部)统筹、考核的主体作用。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等。第四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 职务评聘以及进行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 3 -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院在岗职工,其中考核部分适用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认定与奖励部分适用全体教职工。第二章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第六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采用工作量认定计分制, 实行合格性评价,分单位考核、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简称个人考核)二部分。 单位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单位所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量的总和。个人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个人实际受聘岗位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定额。第七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实行单位、个人分层分级考核制度, 即学院考核各单位,各单位考核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学期初申报教科研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经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学期末以审核后的任务分工进行考核。第八条为适应教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职务) 晋升与聘用等需要,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阶段性考核每年2 次,考核以学期为单位,分春季学期(3月 1 日-8 月 31 日)、秋季学期(9 月 1 日-2 月 28 日)两个阶段。年度考核以阶段性结果为基础,按年度或学年度需要合并计算。第九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归口管理,教科研、“四技”服务、社会实践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共同会审; 教学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审核,社会培训项目由- 4 -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创业项目由创新创业和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可相互置换(置换标准详见第1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