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临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①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凡发生以上四类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参建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参建职工必须仔细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发生上述四类责任事故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公司安委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