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淄博市煤矿建设安全型矿井标准(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安全型矿井就是整体设计合理,有一支高素养的专业队伍,通过使用先进装备、科学工艺长期实现安全生产,并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矿井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淄博市所辖各类煤矿,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四条 煤矿必须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年以上经历
第五条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总工程师具有煤炭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知识全面,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化井下现场,年龄在 60 岁以下
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第六条 煤矿必须设立生产技术科、安全科、通防科、地测科、机电科和调度室,每个科室必须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不得兼职
各科室实现办公自动化
第七条 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八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仔细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第九条 煤矿必须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 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吸收驻矿督查员参加,专门讨论解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