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探讨——张某诉熊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转向繁荣,房产交易日趋活跃,更出现了像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这样的新型交易方式
尽管多数单位规定内部销售的房屋不能对外转让,但是买卖购房指标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那么这种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 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实质上是对房屋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这种权利属于可期待物权的范畴
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房屋定购资格是否能够进行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故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应属有效,且应当得到全面履行
【案情】 原告:张某
张某和熊某均是××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
2024 年,二人均获得了所在单位委托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定向购买商品房的认购权
4 月,二人达成协议,熊某将认购该小区××号房屋的指标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 1 万元
熊某收取张某 1 万元后,出具收条并在收条上签注:“全部购房款由张某以熊某的名义直接交纳
”之后张某便以熊某的名义分别交纳了购房定金 7 万元
2024 年 1 月,熊某和张某共同到场选定了以熊某名义定购的房屋
张某以熊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原件由张某持有
此外,双方还达成了购房指标转让费增加 1
5 万元的协议,但未即时结清
2024 年下半年,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允许购房户交纳一定费用后办理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
因熊某认为张某未支付剩余的 1
5 万元指标转让费,拒绝履行更名手续
此后双方的更名手续一直未办妥,××号房屋一直未交付给张某
张某遂起诉熊某,请求确认其与熊某之间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并判令熊某将××小区××号房屋交付给张某
【审判】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房屋定购指标转让